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23 08:48:34 作者: 来源:项目工程部 浏览次数:557
  1.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应当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则其投标应被否决。

  2.        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        3.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并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4.        4.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原报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这是由于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设计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        5.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正负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当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若重新公布之日起至原投标截止期不足15天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6.        6.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理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